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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第五次了!一男子因盗窃被判刑

作者:彭文刚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3-09-01 16: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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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瓮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入户盗窃案,一男子盗窃1200元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6日,被告人夏某江窜至瓮安县某小区6楼平台处,翻窗进入被害人聂某某户的住宅内,将被害人放置客厅手提包内的现金1200元盗走。
 
  同时查明,被告人夏某江自2015年至2021年期间,先后四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至本次被处以刑罚,已是第五次。
 
  【判决情况】
 
  瓮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多次盗窃屡教不改的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前述法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为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300000元至500000元以上。因此,盗窃金额达到1000元,即可构成盗窃罪被处以刑罚;同时,有两年内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的,数额未达到1000元也可被处以刑罚。因此,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法官提醒,小偷小摸事不小,诚信做人不可少,侥幸心理要不得,法不容情必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