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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护栏都能盗?真“刑”

作者:向梅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3-09-21 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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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盗窃公路护栏一案在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陈某某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查查明:2023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瓮安县江界河镇、天文镇,多次盗窃堆放在路边拟更换或者正在使用的公路护栏238块、端头5个,当作废铁卖给他人非法获利15000余元。经瓮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某盗窃的护栏及端头价值人民币60291元。陈某某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瓮安县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公路防护栏是生命防护工程,道路失去安全,会给人民带来严重危害,任何破坏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大家应对公路护栏共同监管,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