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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多次盗窃在建铁路设备,瓮安这4人被判刑

作者:彭文刚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3-10-23 1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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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盗窃团伙多次盗窃在建铁路的钢槽、爬模等设备零件售卖,收购者明知是盗窃物仍然多次收购,最终4人均被判刑。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平与周某珍、罗某多次到瓮马铁路瓮安建设段盗窃钢槽、爬模等设备零件,并将盗窃物拉到黄某禄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售卖,黄某禄明知三人售卖的钢槽、爬模等物品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3970元。
 
  【判决情况】
 
  瓮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平、周某珍、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周某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黄某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盗窃在建铁路设施,不仅会影响建设进度,还会造成安全隐患。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妄想以盗窃发家致富,终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