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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一男子私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判了!

作者:彭文刚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3-11-13 1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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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瓮安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王某为发展业务需要委托余某欲收购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的建筑公司。余某便让被告人赵某帮忙处理,经赵某联系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邓某,在征得余某、王某的同意后于2022年8月5日与邓某签订了以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收购目标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总价格为280000元,根据协议赵某支付了邓某定金8000元,协议约定在赵某支付210000元后邓某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股权变更资料。后赵某未按协议支付转让款,故邓某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因余某催促赵某尽快完善变更登记,赵某便伪造了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的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于2022年8月11日将伪造的营业执照交给余某、王某。赵某与余某还分别以贵州某财税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以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收购目标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总价格为320000元,协议约定在营业执照变更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160000元。根据协议余某支付赵某转让款165000元,赵某于2022年8月12日转账102000元给邓某。后因余某要办理分公司注册登记事宜,网上查询得知赵某并未办理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信息变更,便找到赵某,赵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等退还余某定金及股权转让款等共计222000元,现尚有15000元未退还。
 
  【判决情况】
 
  瓮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擅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给市场主体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身份凭证,可以方便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中相互准确的区分、识别不同的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范围,依法只能由法律授权的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签发,具有权威性。私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或者依法只能由国家机关制定、签发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公信力,同时侵犯了法人的信息及信誉,均有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