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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非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长顺法院判了!

作者: 编辑:赖小粉 来源:长顺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18 08: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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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而且也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为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依法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保障社会有序发展。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龙某通过网络平台与微信昵称为“知足常乐!”(另案处理)的网友认识,该网友称能够办理农机车假牌证,后被告人龙某经常介绍他人让网友“知足常乐!”办理农机车假号牌、假行驶证、假检验合格证和假车辆登记证书,被告人龙某从中赚取差价获利,并在微信及抖音平台发布办理农机车号牌相关广告信息。
  2019年10月,被告人冉某在抖音平台看到被告人龙某发布的广告后,主动与被告人龙某互加微信好友协商为其自己办理农机车假牌证的相关事宜,并向被告人龙某支付办证费,被告人龙某收到钱后联系网友“知足常乐!”办理假农机车牌证。
 
  不仅如此,被告人冉某还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分别介绍陈某、张某等人办理农机车假牌证,并收集陈某等人的材料后交由被告人龙某办理假农机车牌证。
 
  经调查发现,被告人龙某从中非法获利共12600元,被告人冉某从中非法获利共11900元。
 
  裁判结果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冉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等,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人民群众应学法、知法、守法,提高防范意识,切莫图省事、贪图蝇头小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