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的背后,信任与责任交织成复杂的合同关系。这起关于粘粉生产商与长期客户之间的货款纠纷,揭示了合作伙伴关系中的潜在风险与挑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吧!
基本案情
原告是一家粘粉生产商,被告则是其长期合作的客户,双方经常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粘粉订购。原告多次根据被告的要求,将订单货物运送到指定工地,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货款。
2020年12月27日,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将200包粘粉送到兴义某工地。随后,由于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原告于2021年2月7日通过微信将《销货清单》发送给被告,并督促其尽快支付。
该销货清单详细列明,原告于2020年12月27日向被告指定地点运送200包36开装粘粉,单价22元,总货款为4400元,且被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2021年3月28日,原告再次通过微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回应称:“放心,我很快回去,会给你处理。”然而,经过多次催收仍未收到款项,原告最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结果
经过长顺人民法院的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货款44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