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静的乡村,本应是邻里和睦、生活安宁的景象,然而,一起涉及盗窃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却打破了这份宁静。被告人罗某生、杨某超、罗某海与有盗窃前科的杨某长为同村村民,他们的命运却因一辆辆被盗的电瓶车而发生了重大转折。2023年1月至3月期间,一场充满悬疑与纠葛的故事在这片土地上悄然上演。究竟是什么让他们卷入犯罪的漩涡?让我们一同走进这个令人深思的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生、杨某超、罗某海与有盗窃前科的杨某长(已另案处理)为同组村民。在2023年1月至3月期间,三位被告人明知杨某长所拥有的摩托车系盗窃所得,却仍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对其进行掩饰、隐瞒。
2024年2月1日,杨某长在广顺镇南福新苑小区的楼梯间盗走陈某情的一辆二轮白色雅迪电瓶车,并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海。同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罗某海家中查获该被盗电瓶车。经鉴定,此电瓶车价值4720元,现已发还陈某情。
2024年2月3日,杨某长在长顺县长寨街道长兴古街盗走罗某俊的一辆二轮白色雅迪电瓶车,并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生。同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在罗某生家中查获被盗电瓶车。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2259元,现已发还罗某俊。
2024年3月12日,杨某长在广顺镇关坝小区盗走罗某停放的一辆白色雅迪二轮电瓶车,并将该电瓶车给杨某超用以折抵债务。同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杨某超家中查获被盗电瓶车(现已发还罗某)。经鉴定,罗某被盗的电瓶车价值2239元。
2024年7月3日,杨某超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长顺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长顺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4年7月23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马鞍派出所民警在浙江怡丰印染有限公司将网上追逃的罗某生抓获。同年8月13日,罗某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长顺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向长顺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决结果】
长顺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罗某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二、被告人杨某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0 元。
三、被告人罗某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0 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