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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缅甸干"杀猪盘"?“刑” !

作者: 编辑:王喜喜 来源:长顺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0 10: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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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的案件。两被告人受“高薪”引诱,偷渡至缅甸从事“杀猪盘”活动。最终,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一年零十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20000元、15000元。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在诈骗窝点的王某联系贾某,以高薪为诱饵,不仅引诱贾某偷渡到缅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还承诺负责偷渡费用。贾某为了快速获取财富,答应了王某的邀约,准备偷渡前往缅甸。2020年9月11日,贾某在诈骗人员的精心安排下,顺利抵达诈骗窝点,开始从事“杀猪盘”诈骗活动。
  2020年10月,张某得知同寨的贾某在缅甸工作收入颇丰,便与贾某取得联系。贾某以高薪诱惑张某,而张某明知偷渡到缅甸从事的工作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为了获取高额报酬,依然答应了贾某。2020年10月7日,在诈骗人员的安排下,张某抵达诈骗窝点,也开始从事“杀猪盘”诈骗活动。
  
  【裁决结果】
  
  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张某分别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根据案件情况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一年零十个月,分别并处罚金20000元、15000元。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受到“高薪”诱惑,在明知违法的前提下仍偷渡前往缅甸参与“杀猪盘”活动,情节严重,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切勿因所谓的“高薪”铤而走险,触犯国家法律,必须坚守道德与法律的底线,依靠合法的方式获取财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