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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一男子偷盗27只绿壳蛋鸡,被判刑!

作者: 编辑:王喜喜 来源:长顺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2 11: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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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31日至9月20日期间,被告人胡某因没有经济来源,先后两次对刘某经营的养鸡场实施盗窃,共偷走21只绿壳蛋鸡。但被告人胡某并未满足,于同年9月24日再次作案,盗走刘某6只绿壳蛋鸡。经价格认定,胡某三次盗窃的27只绿壳蛋鸡总计价值人民币1701元。
  【裁决结果】
  
  经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偷鸡摸狗”这类行为通常被用来形容偷盗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少人觉得,这种轻微的违法行为顶多受到治安处罚,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然而,他们却不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多次盗窃是会构成盗窃罪并受到刑事处罚。法官提醒:拒绝“小偷小摸”,严守法律法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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