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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mg/100ml 欲上高速,因“醉” 获“罪”!

作者: 编辑:王喜喜 来源:长顺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6 11: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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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周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长顺县广顺镇出发,驶向花安高速。20时38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花安高速广顺东收费站进站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7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标准。
 
  裁决结果
 
  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酒后驾驶不仅对别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侵害,更会让自己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轻则违反交通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构成危险驾驶罪,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抵制酒驾行为,做交通安全的守护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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