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罪的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趁被害人刘某外出家中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刘某的32本道士书籍以及道士帽等物品。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4日将被盗物品送往贵州省博物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玉皇宝忏》、《高上玉皇本行集经卷下》、《玉皇本行经忏》均为一般文物,另有29本图书系民国至现代手抄本、10件纸质牌位、1件纸质祖师牌和1件纸质道士帽为现代物件。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书籍价值人民币304.29元。
裁决结果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刘某借书遭到拒绝,便趁对方不在家时入户盗窃书籍,想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借书遭拒后竟入户盗窃,此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书籍属刘某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李某之举严重侵犯其财产所有权,入户盗窃更是恶劣,既侵入私人空间,又破坏公序良俗与法律秩序。法律以公平正义为基,捍卫公民权益,非法取财必受惩处。望民众以此为戒,尊重他人财权,莫因贪念而触碰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