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购时代,网店商品的好评量、销量、店家信誉是消费者挑选商品的重要依据,但是有些“满分好评”、高额交易量,却有可能是“刷”出来的。
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为电商提供刷单、刷好评服务的案件,五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9年底,林某与余某邀请涂某一同创建“云粉丝”平台,并付给涂某相应的报酬。随后,涂某按照要求将其改造成具备虚假刷单功能的平台,林某与余某借此平台帮助电商进行虚假刷单及刷好评,以此牟利。2021年初,平台更名为“西红柿”,并被架设到国外服务器上,通过社交平台推广,吸引了众多电商及刷手参与。2022年10月,平台再次更名为“后浪”,利用多家公司账户进行收款,在返本金和佣金给刷手的同时抽取佣金以获取利益,吴某、陈某担任客服,负责管理商家和刷手,并从中获取报酬。
经审计发现,在经营期间,共收取了一千余名商户高达7400万余元的刷单费用,平台整体获利119万余元。其中,余某非法获利26万余元,林某非法获利15万余元,涂某账户被转入11万余元,吴某非法获利9万余元,陈某非法获利5万余元 。
裁决结果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五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综合案件情况及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手段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情况,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缓刑四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至20000元不等刑罚。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绝不是法外之地,一切违法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群众擦亮双眼,不要被虚假的数据所误导,更不要为一些“蝇头小利”以身试法,成为虚假数据的“推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