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是110吗?我酒驾了,快点来查我。”
报警称他人酒后驾驶的挺多,这“自曝”酒驾的倒是罕见了。
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被告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随后自己拨打报警电话投案,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与家人长期矛盾重重,尤其是和母亲之间关系紧张。2024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杨某家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向长顺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1时许,当张某行至长顺县马路关的一家超市门口,停车进入超市购买香烟时,想到与母亲吵架导致心情不好,张某便产生了想要坐牢的念头,于是他以自己醉酒驾驶为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公安民警迅速出警,在X962长广线1公里加200米处找到了报警的张某。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7mg/100ml。
裁决结果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