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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主人卖“废品”,独山一男子被判刑

作者:石雯 编辑: 来源:独山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4-02-28 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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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独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财物主人骗取废品收购站老板的信任,秘密售卖他人财物,最终被告人石某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石某春因经济困难,发现长期停放在独山县基长镇唐流组新二中工地上一台挖掘机无人看管,便想把该挖掘机售卖获取钱财。2022年11月的某日,石某春到该挖掘机停放处拍照、用微信定位挖掘机位置,并通过手机搜索废品收购的方式联系到荔波县某废品回收站老板杨某平,后冒充挖掘机主人售卖该挖掘机,双方在电话和微信中达成35200元的购买意向。杨某平又将该挖掘机转手卖给独山县基长镇的同行蒙某培37000元。杨某平收取蒙某培5000元定金后,扣除1800元,将其中的3200元通过微信转给石某春。后石某春谎称自己在都匀有事不能来现场,让买家于12月26日晚把挖掘机拖走,蒙某培于2022年12月26日中午带人到挖掘机现场,计划修理好后开走,下午16时30分许,启动挖掘机准备开走时,被工地看守人员发现并阻止,蒙某培电话联系石某春,石某春知道被发现后关机,蒙某培报警案发。经认定,涉案挖掘机价值42600元。
案件审理
 
  独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财物主人,采取秘密售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2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独山县法院针对被告人石某春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辛勤劳动才能换来幸福生活,任何不劳而获、置法律于不顾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切莫为了贪图小利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同时也提醒大家,在收购二手物品前,要仔细核查清楚物品的信息,不要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