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报送排名 > 独山 > 正文

千里执行后续来了,被执行人“变身”被告人,获“刑”!

作者:石雯 编辑: 来源:独山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04 18:20:47

字体:T大 T小


  还记得“欠钱不还,独山县法院远赴江西强制搜查253万元”这个报道吗?
  后续来了!被执行人“变身”被告人获“刑”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李某春收到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200万元,次日将该款转到其母亲徐某英银行账户上,2022年1月收到贵州某工矿有限公司代贵州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00万元,又将该款转到其母亲银行账户上。2022年10月,被告人李某春起诉贵州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某煤矿股权一案,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转账到李某春指定的账户(刘某华)832万元。李某春从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陆续取现存放在家中。
 
  宋某军、宋某斌与李某春因某煤矿股权产生纠纷,宋某军、宋某斌到独山县人民法院起诉李某春。2023年6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最终判决:李某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宋某军、宋某斌支付煤矿转让款人民币8 147 463元,李某春未履行法院判决,2023年7月,宋某军、宋某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独山县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李某春查看后未如实申报财产和履行被执行义务。2023年10月12日上午,独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江西省新余市北湖西路290号2栋某单元房屋找到李某春,对其实施拘传,同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李某春仍采取抗拒的态度,并一直强调其无履行能力。随后独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出示搜查令,在李某春居住的房屋内搜出现金人民币253万元、港币47.5万元。在执行笔录中,李某春仍谎称在其住处搜查出的现金与港币,有一部分是其母亲和哥哥的。
 
  法院审理
 
  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春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春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拒绝报告并隐瞒个人财产,还利用家庭成员转移财产,在法院对其实施拘传后,仍采取抗拒的态度,并一直强调其无履行能力,属于典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在此,提醒各当事人,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附:此前新闻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wlVzjchK-ruG7oV0KBdU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