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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件,3人获刑

作者:谌婷婷 编辑: 来源:独山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15 1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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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该案经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伍某才、韦某高、韦某骏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三千元。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被告人韦某高在云南省昆明市某酒吧喝酒时,认识一名叫“阿浩”的男子,“阿浩”邀约韦某高去老挝挣钱。韦某高便邀约被告人韦某骏、罗某磊(未到案)、韦某春(未到案)一起去老挝。2020年3月,四人从独山县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又转到西双版纳开房住宿一周后,在“阿浩”的安排下,乘坐面包车到我国边境的某山脚处,通过徒步翻山、乘坐摩托车等方式偷渡到达老挝,在老挝的某疫情防控隔离点隔离三个月后韦某高自行从老挝到缅甸。2022年9月,韦某高从国门自首回国,因非法出境被云南省孟连傣族拉枯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4800元;韦某骏于2020年8月从国门自首回国,因非法出境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磨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罚款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韦某高、韦某骏在偷渡至老挝疫情防控隔离点后又邀约被告人伍某才、罗某宽、孟某等人前往老挝,最后“阿浩”便给几人安排偷渡出境的路线,在偷渡过程中罗某宽、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罚款人民币1900元,伍某才逃过公安机关的抓获,成功偷渡到缅甸从事电诈工作,后再次偷渡回国。
 
  案件审理
 
  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才、韦某高、韦某骏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以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方式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伍某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2月25日被辽宁省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案判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境外电诈集团的组织和利诱下,越来越多贪图不劳而获、高薪回报的人,“孤注一掷”偷越国境“找大钱”。殊不知,境外不是“一夜暴富”的天堂,不仅拿不到所谓的“高薪”,还可能会沦为电诈集团的“猪仔”丧失人身自由,甚至还会丢掉性命。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务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切勿轻信境外“高薪”诱惑。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我国出入境的相关管理规定,采取合法的方式出入境,共同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共同维护我国边境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