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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还酒后驾车载人上路,发生事故全责还被判刑

作者:谌婷婷 编辑: 来源:独山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22 15: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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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是广大司机朋友的普遍共识,但仍有人心存侥幸,无证还酒后驾车载人上路,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侥幸之后必是严惩,近日,独山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9日中午,被告人黎某俊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黎某会沿独山大拉线(大寨至拉联公路)由羊凤往巴台村委会方向行驶,行驶至独山大拉线3公里+6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由蒙某龙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蒙某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蒙某龙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黎某俊有饮酒驾驶嫌疑,黎某俊拒不配合执法检查,并辱骂交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00mg/100m1,后带至独山县中医院抽血,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黎某俊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1mg/100m1。经黔南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黎某俊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属于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系机动车。经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黎某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官审理
 
  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黎某俊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俊具有坦白、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不配合检查、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黎某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不顾行车安全,饮酒后驾驶二轮车、三轮车的情况屡见不鲜,当事人常是因有“电动车不是机动车、开(骑)车绕开交警就行了”的错误认识侥幸驾车,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的道路法规,还有可能付出血的代价。生命很脆弱,经不起任何侥幸,希望大家都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