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庭上调解未果后,又经庭下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双方矛盾得到圆满化解。
被告潘某某系荔波县佳荣镇57岁的村民,潘某某于2023年10月预付2.9万元向他人转让得收割机后,到独山县打羊乡墨寨村收割稻谷,2023年10月11日,在为原告莫某某收割稻谷时,由于出米过程中输送设备堵塞,潘某某打开检查口进行人工疏通,要求原告帮忙开拉口袋,后潘某某启动机器,导致原告右手因口袋牵扯下滑进入未关闭的检查口被绞伤,5个手指仅存1个拇指。原告受伤住院治疗23天,共计产生医疗费45325.46元,经司法鉴定,原告右手除拇指外,其余四指完全缺失,评定为人体七级伤残。潘某某多方筹集资金向原告支付48000元后,再无力支付剩余赔偿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潘某某赔偿治疗费、营养费、器具费等损失共计561293.46元。
承办法官庭审后组织调解,经多次释法明理,原告愿意降低赔偿请求为诉请的50%,但要求一次性支付,被告表示,因妻子长期重病在床,家庭经济困难,最多能再赔偿15万元,且需向银行贷款后分期付款。双方调解无果,且情绪激动,均表示会采取过激行为。承办法官考量判决将导致双方矛盾扩大,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故第二天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当事人心声,通过对双方耐心劝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行为的利弊,双方终于冷静下来,相互宽容、理解,在考虑对方的困难后,原告再次降低赔偿数额,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赔偿协议,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独山县法院始终以人民为中心,秉承“如我在诉”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思路,最大限度促成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