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再给我一次机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一直“零口供”的被告人胡某某,开庭时,终于承认了盗窃的犯罪事实,最终,胡某某因犯盗窃罪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我从来没有到过城东社区洞口组”“我出狱后没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胡某某矢口否认2024年2月26日入室盗窃过他人财物。曾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胡某某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2024年2月9日胡某某刑满释放,同年2月26日就“重操旧业”,将陈某某家中的防盗网撬开,进入卧室将放在衣柜里的钱包内的295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面对侦查人员和检察官的审讯,胡某某不仅否认了盗窃的事实,并称从未到过独山县井城街道城东社区洞口组,认为“零口供”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企图蒙混过关。独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引导侦查以及自行补充侦查,“零口供”向法院提起公诉,胡某某终究难逃法网。
2024年2月26日22时许,居住在独山县井城街道城东社区洞口组的陈某某回到家中,发现女儿放在衣柜里的钱包内的2950元压岁钱被盗,家中防盗网也被撬开,遂打电话报警。经现场勘查,警方调取了陈某某家中的监控,但因监控没有正对防盗网的位置,不能看到嫌疑人。警方还提取了防盗网、钱包上的拭子,在钱包上的常染色体比中嫌疑人胡某某。2024年4月1日胡某某在独山县某酒店被抓获。警方通过对胡某某提取血样,在钱包上检出的男性DNA分型,与胡某某血样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胡某某到案后,令办案民警没有想到的是,其矢口否认盗窃,并称没有到过独山县井城街道城东社区洞口组。被害人家中的监控无法看到嫌疑人,只有唯一的DNA证据,能否认定嫌疑人?公安机关陷入了疑惑,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面对承办检察官的审讯,胡某某仍是否认盗窃,辩称2月26日在其叔胡某彪的寄卖行打牌,当天晚上又与胡某彪等人到独山县羊凤村打牌,辩解没有作案时间,自认为盗窃的是现金,只要自己不交代,司法机关无法对其定罪。
承办检察官仔细阅卷认为,虽然DNA比对上,但也要看其他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了解到胡某某系盗窃惯犯,曾因五次盗窃被判处刑罚,之前的盗窃手段与本案基本相同,其出狱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在独山县城大部分时间都是在酒店入住。对此,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以案发当天胡某某的行程为主线,对胡某某供述的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证实当天胡某彪等人并没有跟胡某某在一起,也没有到过独山县羊凤村打牌;其次,引导公安机关对胡某某的经济来源进行核实,胡某某出狱后与他人在周边县使用斗鸡进行赌博,输赢不大,其辩解收入主要是种植海花草也是假话;最后,面对狡猾的胡某某,承办检察官以胡某某虚假供述为突破口,主动与独山县移动公司联系,能否协助从胡某某的通讯记录,查询到其案发当晚的位置,后通过到省移动公司查询,2月26日晚上胡某某共拨打了12个电话,其基站代码均在独山县城中心一带,进一步确认了胡某某供述案发当晚在独山县羊凤村打牌系假话的事实。在排除了合理怀疑,各种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检察机关“零口供”向法院提起公诉。
开庭时,始终拒不认罪的胡某某在完整的证据链条前放弃抵抗,终于承认了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并称认罪认罚。公诉人认为,胡某某之前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其在释放后不满一个月又再次入室盗窃,在被抓获后一直拒不认罪,没有任何悔罪表现,胡某某是在大量铁证面前不得已才认罪认罚,不应从宽处理。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零口供”不是犯罪分子的“护身符”,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说话,但证据“会说话”。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拒不交待犯罪事实,非但无法逃脱法律制裁,还会失去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