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陶某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通过审理,被告人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案系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独山县首例妨害药品管理案件。
案情回顾
经审查,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师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含有双氯芬酸钠、阿司匹林等具有镇痛作用的西药加入中药材泡制的药酒中自行配制成外用和内服的药酒,用塑料瓶包装,在塑料瓶贴上标签标注内服药酒具有治疗跌打内伤、远年伤积、骨质增生、手脚麻木、坐骨神经痛等疾病的效果,外用药酒具有逢痛必治、有肿必消,治疗坐骨神经、风湿骨痛、骨质增生、跌打损伤、四肢麻木等疾病的效果,分别命名为“广西苗族贼佬药(内服)”、“广西苗族贼佬药(外用)”,同时使用中药材粉末及含有醋酸泼尼松、双氯芬酸钠的西药粉末按一斤中药粉配4两西药比例配制胶囊和颗粒状的内服药,在赶集日到基长镇、玉水镇、荔波甲良市场售卖,陶某某卖药销售金额共计99888元,非法获利4万元。经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陶某某自制的“广西苗族贼老药(内服)”符合“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情形,依法认定为假药。
审理经过
2024年10月16日,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鉴于陶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结合该案实情,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的判决。法庭宣判后,陶某某当庭认罪悔过,并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交纳罚金8万元。
检察官提醒
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药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便用药符合相关药品定义和属性,属于药品的管理范畴,但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药品成分含量、使用时长不明,极易给患者造成其他损害,引发其他疾病。检察官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就医购药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或者药店,注意观察产品外包装是否有国药准字、OTC、保健品等标识,切勿听信“神药”,切勿擅自购药和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