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独山法院调解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为多年来的矛盾画上圆满句号。
2011年8月,原告柏某某与被告莫某某在独山县基长镇合伙经营砂石生意,由于双方经营理念不同,双方终止合伙关系并进行结算,原告将设备转给被告独自经营砂石生意,被告于2023年1月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27000元,定于2023年10月之前还清,如到期未付被告愿意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出具欠条后被告支付8000元给原告,尚欠19000元。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19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及承担诉讼费。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与被告联系,就案件具体情况进行了解沟通,被告认可原告诉请的欠款,因经济困难希望延长期限并分期付款;同时被告认为在合伙中付出较多,已主动承担大部分责任,不愿再承担欠款之外的费用。
承办法官结合原、被告双方意见及证据后认为案件涉及金额不大,但原、被告因合伙产生的隔阂较深,相互指责,对立情绪严重,调解比判决更适合修复双方之间的友情,也更利于解决矛盾。经多次沟通后,原、被告均互不相让,承办法官在引导原、被告情绪得到充分缓解后,从情理法多维度深层次全方位替当事人考虑,在多次背靠背沟通,征得双方同意后,于开庭前通过微信视频调解。原告结合实际情况及体谅被告现实困难,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被告偿还19000元、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175元共计22175元。被告也承诺若收回外债,愿意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至此,一桩朋友间的矛盾得到实质化解。
近年来,独山县法院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发挥主观能动性,强化法理引导作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下一步工作中,独山法院将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总结工作经验,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