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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姻缘未成起纠纷,法官“背靠背”巧化解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30 16: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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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在我国民间,许多适婚男女从相识到谈婚论嫁,往往因不能妥善处理礼尚往来等问题进而交恶甚至引发纠纷。近日,独山县人民法院上司法庭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并当场履行,双方当事人“好聚好散”。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原告小帅与被告小美(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谈婚论嫁。原告家先后两次到被告家商议婚事,第一次购买了白酒、肉、水果等礼品,并给付被告父母1200元红包;第二次购买了香烟、肉、糖果等,并支付被告“开口费”6802元和400元红包。后原、被告因订婚产生矛盾,被告遂提出分手。原告认为其在交往期间向被告的微信转账,给付的红包、礼品等都是基于双方顺利缔结婚姻而为,现在分手了,被告应退还全部,双方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调解过程
  
  被告认为:“是原告突然取消订婚,我又不是过错方,况且我家也有损失,不同意退还!”
  
  原告则认为:“被告根本不理解我的难处就直接提分手,我多次挽留也没有用,那就必须返还我家付出的全部财物!”
  
  双方当事人在面对面调解时对立情绪十分明显,各执己见、互不相让,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但承办法官从双方的态度和言语中捕捉到关键信息,双方均有意愿“和平处理”纠纷。第二次调解,承办法官遂决定采用“背靠背”的方式,一方面对原、被告各自进行释法,对彩礼范围的认定及返还彩礼的情形进行了逐一的解析,并出示多起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增强说服力;另一方面,肯定了两家为联姻做出的努力,同时分析双方在这段感情中的得失,最大程度地消解双方的              对立情绪,引导双方互让互谅。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在礼金、礼品退还金额上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即通过承办法官将彩金退还原告。至此,这起婚约纠纷圆满解决。
  
  婚约财产纠纷主要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这类案件当事人往往积怨较深,如不能妥善处理,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独山县人民法院上司法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灵活、高效的优势,坚持法理与情理双管齐下,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返还的彩礼比例及数额应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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