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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把彩礼还给我”——贵定县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婚约财产纠纷

作者:贵定县法院 编辑:贵定县政法委 来源:贵定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25 16: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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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另外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钱物,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亦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缔结,但当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时,彩礼就变成了棘手的难题。近日,贵定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官判决后,当事人当场履行完毕,成功实现“案结心结”双解。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22年10月相识,后双方于2022年12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向被告方支付24.8万元现金作为彩礼,彩礼由王某父亲收取,被告方也于当日返礼8.8万元。2022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直共同生活,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被告王某遂于2024年2月离开原告家中,未再继续共同生活。另查明,被告王某拿出部分彩礼购买陪嫁物资。双方均认可陪嫁物资的价值,但原告不同意抵扣彩礼,只愿意将陪嫁物资返还被告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婚约后,按照当地习俗给付了彩礼,二人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年有余,且共同生活中,被告王某也为共同生活支出部分费用,被告方有陪嫁物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6.7万余元。
 
  庭后释法,案结事了:该案判决后,承办法官再次联系二人到法庭进行释明,二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可,且王某当场按照判决结果返还了彩礼。该案以庭后释法的方式,不仅解决了双方的诉求,还有利于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现实中,经常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每个家庭都应破除陈规陋习、树立正确的嫁娶观,人民法院也将根据实际切实维护百姓利益,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