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每天面对的都是群众的琐事、杂事,把群众的这些‘关键小事’办好,当好矛盾纠纷的‘调解阀’,找准化解纠纷的‘钥匙’,才能让‘山穷水尽’的棘手案件有‘柳暗花明’的希望。”
近日,贵定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四起备受关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传递了司法的温情与高效,赢得了各方当事人的赞誉。
案件源于2024年1月24日,被告王某彪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贵定县云雾镇东坪村方向往贵定县云雾镇街上方向行使,于当日12时06分,行驶至云雾镇派出所后面十字路口处时,与被告杨某刚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吴某优、吴某芬、张某荣、王某英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但各方当事人未就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四名伤者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76万余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秉持着“矛盾纠纷即使到了法院,也不意味着一定要‘对簿公堂’”的理念认真阅卷,梳理案件情况及事故经过,对四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分析,积极组织各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一方面从法律规定及交通事故纠纷类案处理入手,向原告详细讲解赔偿标准的计算依据,释法明理,使其明白自身诉求的合理范围;另一方面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垫付费用、向被告说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其积极面对赔偿问题,并就四名原告的实际损失逐项计算和协商。同时,法官还从情理的角度出发,体谅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遭遇和苦难,努力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经过多轮次的耐心调解,为双方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最终四名原告因案涉事故获赔50万余元。
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行不成。矛盾虽小,但关乎着群众的切身利益,办案从来不是以开完庭、结完案为标准,案件审理的最终效果才是“公平与效率”的最优解。
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成功调解,是贵定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体现,通过调解,不仅快速有效的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还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贵定县人民法院将不断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用善意感知冷暖、用司法守护群众,在对“公平与效率”追寻中,积极践行能动司法,踔厉奋发,用实际行动为“实质解纷”按下快捷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