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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手”再现!“就算有监控也拍不出我的手法” 真的吗?

作者:杨世昭 编辑:简远睿 来源:惠水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15 10: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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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移动支付的越发便捷,使用现金支付的场景越来越少,传统“扒窃”“鬼手”,进行盗窃的“手艺人们”,似乎或面临“失业”,或进行“转行”,“鬼手周某”干的这一票,却在提醒人们不要忘记他们的存在。
 
  近日,惠水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
  简要案情
 
  2023年8月,周某雇佣司机雷某回老家吃酒,返程中周某告知雷某可以走国道,途中遇到废旧收购店通过做“鬼手”“找钱”。二人途经惠水城郊附近的“某废品收购站”时,周某示意雷某靠边停车接应。周某便拿着一捆铜丝到废品收购站内假装买卖磋商。在与店主李某交谈过程中,周某以需换人民币编号数字含“8”的现金吃酒为由,趁李某从挎包中拿钱的时候,突然伸手进包内盗取得现金1300元,又换得一张人民币编号数字含“8”的现金后离开店内。李某发现周某没有登记信息追赶时,周某迅速跑回车上,驱车逃离现场。李某察觉不对清点包内现金,才发现被盗,遂报警处理。
 
  到案后,周某拒不认罪,在羁押期间向其他人“炫耀”手法,自信扬言“没有留下证据,没有监控,就算有监控也拍不出我的手法”,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周某盗来的钱是李某刚从银行取出不久的现金,让其犯罪有迹可循,有据可依,无处遁形。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