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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着没有手机用,正好捡到一个可以拿来用”

作者:惠水法院 编辑:简远睿 来源:惠水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26 09: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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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怎么去拿手机的?”
  
  “我走到那个男子的后面,悄悄把手机拿到手里面放在兜里带走。”
  
  “你为什么要去拿别人的手机?”
  
  “因为我想着没手机用,正好捡到一个可以拿来用。”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盛某趁着他人不注意,见财起意,“顺手牵羊”将他人手机盗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4年1月,被告人盛某在惠水县涟江街道钻石城附近闲逛时,竟有“意外收获”。被告人盛某看到一名男子坐在地上休息,背后放着一部手机,盛某想着自己没有手机,可以把这个手机拿走后自己使用,在观察四周无人后,盛某走到男子背后,将手机放在兜里盗走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杜某休息好转身找手机时,发现自己的手机“不翼而飞”,在附近寻找一圈无果后遂报警,经鉴定,被害人杜某被盗手机价格认定为2567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据此,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