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点燃杂草嘞时候喊婆娘守倒起的,没想到火没守住,却守出了牢狱之灾。”
近日,惠水法院在长顺县摆所镇以“巡回审判”的形式公开审理刘某某失火罪一案,摆所镇群众、护林员及辖区村委会支书到庭旁听。
简要案情
2024年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妻子到松港村冷冲自家地里犁地除草,由于农用地边缘杂草较多,刘某某便用火烧的方式将边缘地杂草清除,同时叫妻子到田坎边守火。因当日风大,焚烧杂草的火源被吹散从而引发周围干燥草木燃烧,火势蔓延引发山火。经勘验,此次火灾造成过火面积126.6530公顷。案发后刘某某积极参与灭火并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某某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扑火,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惠水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开展普法宣传,向群众讲解了失火烧山对生态环境的危害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提醒大家酷热盛夏,要严格遵守有关防火规定,严禁焚烧秸秆、杂草,避免疏忽大意“引火烧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