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报送排名 > 荔波 > 正文

集中宣判!4人因醉驾获刑

作者:谢双霜 编辑:覃静戎 来源:荔波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24 15:15:14

字体:T大 T小


  为持续推进法院与部队双拥共建活动走深走实,增进法院与军队互动互学,增强官兵法纪观念,12月17日,荔波县人民法院邀请县人民武装部部分官兵走进法院,旁听了刑事审判庭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4起危险驾驶案件,“零距离”感受司法权威。
  庭审中,法官结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当庭对4名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1个月15日至4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至5500元不等的刑罚。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宣判后,法官结合醉驾的社会危害性,醉驾获刑对个人、家庭造成的严重后果等方面现场开展以案释法。旁听人员表示,听数十遍劝解不如看一次庭审,将以案为鉴、敬畏法律,摒弃侥幸心理,时刻敲响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的警钟。
  法官提醒:“双节”在即,走亲访友欢聚一堂,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抵制酒驾行为,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