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报送排名 > 龙里 > 正文

一个错误的选择把妻子送进去了,把自己也送进去了

作者:唐璐琦、兰德会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28 16:34:28

字体:T大 T小


  “在那边有人收银行卡来转账,转完帐之后帮助对方取款,然后可以得好处费”。2024年1月24日,在龙里法院审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因丈夫一句话让自己身陷囹圄的妻子悔不当初。
 
  2024年2月21日,文中的这位“劝”妻子去卖银行卡的“丈夫”同样为自己的错误选择付出了代价。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0日,被告人罗某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银行卡帮他人转账。同日,罗某标明知该卡内资金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仍在他人指使下,持该卡在贵州省兴义市某银行柜台取现30000元交予他人。罗某标非法获利3600元。
 
  2024年2月21日,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在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标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该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罗某标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罗某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有话说:
 
  本案中,罗某标在明知买卖银行卡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旧抱有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非法转账,同时还协助他人将卡内资金进行取现流转。自己做出错误选择后,还让自己的妻子参与到这个违法犯罪活动中来,最终让妻子和自己都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提醒大家,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切勿以身试法!此外,大家也要增强防范意识、做好相应防范措施,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