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报送排名 > 平塘 > 正文

【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 拒绝“两卡”犯罪,不做诈骗帮凶

作者:赛珊 编辑:夏鸿艳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15 12:56:30

字体:T大 T小


  明知款项是非法所得,却贪图小利抱着侥幸心理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并取现,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11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刑罚。
  案情介绍
 
  被告人卢某军为获取利益,经与石某周(另案)、石某利(另案)共谋后,通过寻找卡主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洗钱获利。被告人吴某涛、杨某华、卢某松等人经介绍或邀约参与转账洗钱。被告人卢某军、吴某涛、杨某华、卢某松、石某郭、熊某、石某阳、刘某鹏、卢某志、王某兴、韦某桠与石某利、石某周在2023年9月期间,在平塘县、独山县实施帮助转账洗钱犯罪活动,并代为取现。经查实,多名被告人累计帮助转移资金56万余元,帮助取现金额2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军等11人明知是上游犯罪人员实施犯罪所得的收入,为获取不当利益,仍然为上游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或联系卡主提供银行卡,以操作转账、取现等方式为上游犯罪人员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卢某军系本案主犯,应按照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人按照所提供银行卡或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并取现的金额承担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组织化、集团化的特征,而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支付账号等帮助转移资金的行为也会使自己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保管好自己的“两卡”及各类支付账户,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触犯法律底线,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