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塞珊 编辑:夏鸿艳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23 19:30:57
触犯刑法要担责
有些人,错把法律视为儿戏,自以为耍点“小聪明”就能肆意妄为,殊不知法庭可不是说谎的地儿,一但“说谎”就是上演“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戏。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伪证罪案件。
案情介绍: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金购买得黎某某家自留山林,在未办理砍伐林木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金自行砍伐马尾松并运回家解成方条。被平塘县林业局查获后,被告人刘某金为逃避刑事打击,找到被告人刘某彪、刘某正、刘某武、孟某元、张某辉等人帮忙,授意几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作虚假供述、辨认。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过程中,五人按照刘某金授意作虚假供述、辨认,导致被告人刘某金滥伐林木数量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成功逃避司法机关刑事打击。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金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向他人购买得的山林进行砍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金授意被告人刘某正等人作虚假供述、辨认,使自己个人实施的滥伐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成功逃避司法机关刑事打击,严重扰乱刑事司法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金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某正、刘某彪等人明知被告人刘某金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按照被告人刘某金授意作虚假供述、辨认,帮助刘某金逃避司法机关刑事打击,严重扰乱刑事司法诉讼活动,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遂依法判处五被告人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不等。
任何案件中,一但有人作出违背案件事实的虚假供述,不仅会妨碍司法机关对案件真相的还原和判断,甚至会导致法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判决,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希望每位公民都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切勿故意作虚假证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意孤行地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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