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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渔网”触碰“法网”,这5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作者:塞珊 编辑:夏鸿艳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26 18: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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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禁渔期,目的在于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多样性,促进渔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但仍然有极少数人违反有关保护水产品资源的法律、法规,触碰“法网”。1月26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5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1日禁渔期以来,被告人王某军和其叔叔王某明三次在罗甸县茂井镇蒙江河域非法捕捞野生翘嘴鱼、尖嘴江团,销售获利18860元。此外,王某军还独自一人使用活泥鳅钓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销售获利7630元。被告人黄某彬在罗甸县龙坪镇河域使用电捕和打路亚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将捕捞得的野生翘嘴鱼销售给王某军,获利1220元,王某军加价转卖获利。被告人岑某使用电捕的方式在罗甸县茂井镇河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将捕捞得的鱼销售给王某军,获利1000元,王某军加价转卖获利。被告人黄某斌使用抛撒掩罩网(别名:手抛网、撒网、旋网)在罗甸县龙坪镇河域进行非法捕捞,将捕获的野生翘嘴鱼销售给王某军,获利1470元,王某军加价转卖获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鱼、电鱼,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共同呵护江河湖泊,保护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