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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检察:起诉!失火典型案例,再敲森林防火警钟

作者:陆蒙蒙 编辑:夏鸿艳 来源:平塘县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2-22 11: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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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罗某南,男,平塘县平舟镇人。2023年1月10日12时许在平塘县平舟镇京舟村七组马鞍山拉浪枫香局自家自留地内使用打火机引火焚烧杂草不慎引发火灾,导致过火总面积670.65亩,其中乔木林地面积226.05亩,国家公益林灌木林地面积444.60亩。
 
  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平塘县人民法院以罗某南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
 
  刘某群,女,平塘县者密镇人。2023年1月31日10时许在平塘县者密镇甲青村苗拉清理自家田坎上的杂草时,使用打火机点火焚烧杂草不慎引发火灾,导致过火总面积473.74亩,其中乔木林地281.312亩,灌木林地192.42亩。
 
  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平塘县人民法院以刘某群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承担85400元生态补偿费用。
 
  检察官提醒:森林防火“十不准”包括:
 
  不准携带火机、火柴、汽油、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不准在林地边烧秸秆、烧灰肥。
 
  不准上坟烧纸、焚香祭祀。
 
  不准在林区燃放鞭炮、玩烟花、投放孔明灯。
 
  不准在林地吸烟、扔烟头、打火把照明。
 
  不准在林区放野火、烧山、烧牧场、砍柴烧炭。
 
  不准用明火枪电网狩猎。
 
  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不准在林区从事野营、旅游、庙会等活动时用火。
 
  不准在林区玩火、烧火取暖。
 
  法条链接:
 
  1.《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13条: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条: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围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