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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无刑”,且“刑”且珍惜!

作者: 编辑:夏鸿艳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06 15: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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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本是给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纪守法,原判刑罚则不再执行,但仍有人不思悔改,不珍惜改造机会,一错再错。2月27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案件。
  林某某曾于2023年10月因犯贷款诈骗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平塘县公安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日,罚款壹仟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法应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遂依法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林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林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法官说法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或应当宣告缓刑,判决生效后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然要遵守法律规定,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一旦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将会面临被撤销缓刑。因此,对于适用缓刑方式执行刑罚的罪犯,更要倍加珍惜在社区服刑的“自由身”,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避免触碰社区矫正“高压线”,且“刑”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