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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又犯“错”——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

作者: 编辑:夏鸿艳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18 08: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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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13日上午10时,平塘一名男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再次“任性”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平塘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2年7月6日,罪犯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
 
  2023年12月7日2时42分许,王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酒精检测结果为54mg/100ml)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贵州省贵阳市交警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王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罚款。2024年3月1日,平塘县司法局依法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平塘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当日上午,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就此次对王某依法收监执行案例,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现场开展了一次法治教育活动,在对王某进行谈话并宣读收监执行执行决定书后,依法将王某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