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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逍遥法外”,违反监管规定“行拘”!

作者: 编辑:夏鸿艳 来源:平塘县司法 发布时间:2024-03-22 16: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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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平塘县司法局与县公安局密切配合,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罗某某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对象罗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3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在矫正期间,由平塘县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罗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不按规定向属地管理的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和个人社会活动情况,拒不配合信息化核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实地查访、短信和微信等方式,反复责令其立即返回,但罗某某置若罔闻,拒绝接听工作人员电话,甚至手机关机。利用关闭定位手机、人机分离、人为导致手机定位离线等方式逃避监管,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3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县司法局依法向县公安局提请对罗某某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县公安局立即受案并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3月19日,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以身试法终将自食其果。本次对社区矫正对象罗某某的处罚,不仅彰显了法律的权威,还维护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惩罚教育罗某某本人的同时,也向全县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容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的法治观念,务必做到心有所警、行有所戒,认真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