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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闹事伤人 释法析理解纷

作者: 编辑:夏鸿艳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12 11: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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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逢年过节、朋友聚会参加宴请,喝几杯酒助兴,本是高兴的事,但总有一些人,饮酒后不注意把控自己,结果酒后失言、酒后失态、甚至酒后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通过释法析理成功调解一起因醉酒闹事产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素不相识。2023年7月29日19时24分,原告黄某某在平塘县新舟花园XX小区门口散步,与醉酒的杨某某发生碰撞,遭到杨某某无故殴打。原告报警后,平塘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对杨某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黄某某因被殴打致伤住院治疗5天。事后,双方因赔偿再次发生争议,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9983.44元。
 
  法官阅卷后发现案情并不复杂,黄某某作为受害方怨气较大,但仍有调解空间。在法官的调和下,被告杨某某认识到醉酒殴打原告是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接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己醉酒无故殴打原告的违法行为,伤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原告黄某某也考虑到被告也因自己的错误受到了行政拘留惩罚,现在也后悔当初的行为,有诚意与自己和解,愿意赔偿损失。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71元,案件顺利调解。
 
  法官说法:酒醒之后,才发现犯下大错,为时已晚,给他人造成损害,也给自己及家人造成重大损失。也许有人会说喝醉了,干了什么都不知道,自己因醉酒失去理智,头脑不清醒,不会承担责任。这其实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不构成犯罪,给他人造成损失,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饮酒当量力而行,适可而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