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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适用“彩礼新规”,这起彩礼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作者: 编辑:夏鸿艳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19 10: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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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通过明确裁判规则,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2024年4月17日,平塘县法院牙舟法庭首次适用“彩礼新规”,通过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辩法析理成功促成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被告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快速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3月、12月按农村习俗分别举行订婚仪式和结婚仪式。为缔结婚姻,原告及其父母向被告及其父母交付了13.8万元彩礼款并为被告购买了4.5万元的“六金”首饰,还按农村习俗支付了衣服钱、见面礼、改口红包、取嫁妆钱、办酒席钱6万余元,而被告家也陪嫁了价值3万余元的电器、床上用品等。举办结婚仪式以后,二人在一起生活一个多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遂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回。原告及其父母感到夫妻二人和好无望,便到法庭起诉要求被告及其父母返还上述费用及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购买的手机款和男方转账给女方的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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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过程:因该案涉及的彩礼数额较大,对彩礼返还意见分歧较大,且有长辈亲属参与其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互相指责,诉前调解无果,牙舟法庭立案受理该案,为避免矛盾激化,法官本着能调则调、调判结合、一并解决的办案思路,又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多次向双方释明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彩礼新规”中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如何界定彩礼、哪种情况下彩礼应予返还、返还比例需考虑的因素以及彩礼与为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自愿赠与的区别等问题,但终因双方当事人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未真正建立夫妻感情而调解未果,随后依法开庭进行审理,在双方有充分时间冷静考虑仍和好无望后承办法官首次适用“彩礼新规”判决被告及其父母返还原告及其父母彩礼80400.00元及“六金”,被告家陪嫁的电器等归原告家所有。判决送达后,承办法官又多次向原、被告释法明理,判后答疑,并告知被告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2024年4月15日上诉期满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被告于4月16日将彩礼80400.00元及“六金”当庭返还给原告。

      至此,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缓解了社会矛盾,两个家庭体面退场,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