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亲戚也不例外,但面对冲突,应多一分理智,少一分冲动,不要把“小事”演变成了“大事”,最终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近日,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石某听朋友说其姐夫谭某说其坏话,便心生不满。2023年9月21日0时许,石某喝酒后跑到谭某家找谭某讨要说法,后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石某便动手殴打谭某,导致谭某眼睛、鼻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谭某眼眶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眼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石某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一级,石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故意伤害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对他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当在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时,要保持清醒,冷静处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要图一时痛快,解一时之气,而用“武力”解决,一旦失手铸成大错,触犯刑法,面临的可能就是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