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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诉=不罚?行刑反向衔接让法网更严

作者: 编辑:夏鸿艳 来源:平塘检察 发布时间:2024-05-27 08: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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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你们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珍惜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同时,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你们仍然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近日,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一起不起诉案件宣告时,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赵某某说道。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赵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4年2月11日,罗某某的妹妹因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为帮助其妹逃避法律责任,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期间,罗某某、赵某某作假证,导致公安机关前期侦查方向错误,妨害司法机关侦办案件。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罗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作证罪,赵某某的行为涉嫌伪证罪。但罗某某、赵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真诚悔罪,自愿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向森林火灾失火地群众道歉,取得群众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某、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不等于不负任何责任。平塘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罗某某、赵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对罗某某、赵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两人均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以200元罚款。
 
  “不诉”不等于“不罚”。为防止“不诉了之”,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提出检察意见,一案双查,实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无缝对接,用检察智慧写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