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牟利不惜以身试法,趁无人之际盗窃工地财物,最终将自己送进“铁围栏”。近日,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王某某与庄某某二人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9日,王某某与庄某某到平塘县某工地上班时,看见工地道路边堆放着钢筋套筒,后王某某找到庄某某商议,待下班将钢筋套筒盗取变卖。中午12时许,二人将放在工地上的720个钢筋套筒搬到庄某某车子后备箱里,当晚二人开车将盗窃的钢筋套筒拿到废品站变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207元,经平塘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720个钢筋套筒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42元。
2024年5月30日,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时鬼迷心窍并不是犯罪的借口,更不能成为盗窃的理由。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财富,如果一时心起贪念,存有侥幸心理实施犯罪,须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迟早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到时就悔之晚矣。更要提醒各建筑施工单位:要做好建筑工地出入登记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尤其是夜间值守,建筑材料也应妥善管理,不要让不法分子有可趁之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