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罪。
案情回顾:石某曾系公安辅警,辞职后,2023年3月,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黄某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石某谎称自己是公安局闲职部门的工作人员,且认黄某某当“姐”来拉近关系,后石某虚构家人及自己生病、工作出差垫钱、请人吃饭、卖房子办手续、买车等各种理由骗得黄某某20万余元,后一直未归还,所骗财物用于日常挥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公职人员身份,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黄某某所骗财物。
庭审现场
法官说法:近年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的案件屡有发生,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谨慎交友,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轻易转账,以免上当受骗,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