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无非就是想着把银行卡借给别人用一下,就可以轻松获取一笔报酬了,但孰不知,这样一个动作就能让自己身陷牢狱之灾。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情介绍:2023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给陌生人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后因该银行卡内的9600元非法资金无法当日取现,杨某某便提供了自己另一银行卡给犯罪团伙继续转移非法资金,并帮助取现4500元,后上游犯罪团伙将杨某某银行卡内的9600元当作报酬留给杨某某。案发后,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违法所得如数上缴至平塘县公安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来路不明资金,仍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帮助转账并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劝君莫存侥幸心。希望广大群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不要非法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切莫因蝇头小利触碰法律底线,悔不当初。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