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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小偷小摸”莫心存侥幸,平塘法院宣判两起盗窃罪案件

作者: 编辑:夏鸿艳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22 21: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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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走他人香烟,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无论大小,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二起盗窃案。
 
  案件一:被害人宋某某搬香烟进家,忘记将一箱香烟留在家门口。后被告人杨某某外出回家发现宋某某遗留在家门口的香烟,便将香烟盗走,并用于个人吸食、赠与他人及拿到县城寄卖行销售,非法获利2000元。经认定,被盗香烟总价值17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遂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二:被告人吴某某因犯盗窃罪,2012年10月被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22年5月刑满释放。2024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平塘县县城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并将赃物拿到寄卖行、金银加工店等地销赃,非法获利2971元。经认定,吴某某盗窃物品价值及现金共计6858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且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现再次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任何违法犯罪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切勿因一时贪念以身试法。广大群众要注意提升防盗意识,无人时务必锁好门窗,必要时可安装监控报警器等专业防盗设备。以免财物被不法分子盗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犯罪受到惩处后,应该牢记教训、真心悔过,若执迷不悟、再次犯罪,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