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总有人意图不劳而获,心存侥幸,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二人共同商议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到贵州省平塘县克度镇、塘边镇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并将盗窃财物拿到废品收购站销售,非法获利4000余元。盗窃物品涉及铝线、钢管、卷帘门、电视机等,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751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犯罪后表现,遂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获取财富没有不劳而获的捷径,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谋取不义之财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盗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财物,一旦发生财物被盗的情况,立即报警,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