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树木要“先申请,后砍伐”,不论是自己种植的还是从他人处购买的树木,没有林业部门批准的采伐手续,任意砍伐森林或树木达到一定数量的都将以滥伐林木罪追究法律责任。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滥伐林木罪案件。
案件一:2023年7月,龙某江购买得罗甸县村民邓某某的100棵马尾松树。后龙某江转卖给其堂弟被告人龙某进。2023年10月,龙某进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人员进行砍伐,并将砍伐的林木拉到镇上变卖,获利21220元。后经罗甸县林业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鉴定,龙某进无证砍伐的树种为马尾松,为一般商品林,采伐株数73株,被砍伐林木总蓄积为36.1418立方米。2023年12月,龙某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砍伐原地进行了补植复绿。
案件二:2023年1月,被告人韦某相为了从事养殖活动,征得其堂妹韦某丽的同意,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其堂侄帮忙采伐韦某丽家位于平塘县平舟镇林地处的林木马尾松、桐木、杉木。经平塘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鉴定,韦某相采伐的林木马尾松等共计127株,被砍伐林木总蓄积为39.6069立方米。案发后,韦某相积极主动补植复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进、韦某相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犯罪后表现,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龙某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韦某进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除外。凡采伐林木,均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须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记载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及期限等规定进行采伐,否则就是滥伐树木,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树木对于人类的生存发展和地球的生态环境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护森林资源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请大家务必自觉遵守森林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共筑绿水青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