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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两“00”后偷越国(边)境被判刑

作者: 编辑:夏鸿艳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26 14: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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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境外不法分子以“高工资、包路费、工作轻松”为饵,从国内招募人员前往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少赚钱心切的人为之心动,铤而走险,踏入犯罪深渊。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偷越国(边)境案件。
 
  案情介绍: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在陈某某(已判刑)的邀约下,为到缅甸打工,伙同他人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情况下,从云南省偷渡到缅甸国境内,后杨某又与他人偷渡到柬埔寨,于2023年10月回国自首。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情况下,从云南省偷越到缅甸国境内。同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从缅甸国境内偷渡返回云南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遂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切勿以身试法,同时也要提高警惕,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或者诱骗参与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