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二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案件一:2022年9月韦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4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韦某某骑车回老家后饮酒,次日早上韦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后经血液送检,韦某某血液中的酒精(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
案件二: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于2024年2月26日被平塘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4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平塘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后经血液送检,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酒驾违法信息会被公安交管信息平台永久记录!即使驾驶员经过重新学习、恢复驾驶资格后,再次饮酒驾驶仍被视为“二次酒驾”。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