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是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的一种手段,但有人假意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跑分”洗钱,等诈骗款一到就截胡,妄图通过“黑吃黑”方式占有存入自己银行卡的赃款,殊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这样做同样触犯法律。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
案情介绍:被告人余某某通过他人得知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能够获利。2024年8月,其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帮助上游犯罪团伙转移犯罪所得资金,被害人王某被电信诈骗后将8500元汇入到余某某的账户,后余某某将8500元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余某某退还8500元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帮助上游犯罪团伙转移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犯罪后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切勿出借、出租、出售“两卡”,勿做电信诈骗“工具人”,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制裁。
法条链接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