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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二人盗窃施工财物,获刑

作者: 编辑:李攀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2 09: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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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放置建材是常事,但由于工地人员繁杂、监管不善等因素,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二起盗窃罪案件。
 
  案件一:202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先后6次到平塘县某施工现场,将施工现场的手推车、脚踏板、节能灯、电缆线、插板、钢筋等物品盗走。经平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肖某某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488元。平塘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二:202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谌某某先后8次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平塘县某施工工地,趁无人之机,将该工地的钢筋盗走,共计2735.3斤,后将其中2538斤钢筋拉到废品回收站销售,非法获利2793元。经平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谌某某盗窃的钢筋价值人民币共计2807.83元。归案后,谌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平塘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谌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不义之财不可取”,任何不劳而获、置法律于不顾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施工单位也要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施工物品的管理,不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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